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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0〕416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保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切实加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资金管理,根据《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教财〔2009〕1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0〕1号)及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安徽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制定本地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安徽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教财〔2009〕1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0〕1号)及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中央和省校舍安全工程补助资金、省级校舍安全工程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资金、市、县(区)配套安排用于校舍安全工程的资金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公办中小学校教学用房、学生宿舍和食堂等校舍的加固和重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或挪作他用。
  第四条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应以排查鉴定结果为基础和依据,以《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规定的重点设防类校舍抗震和综合防灾为重点,结合城镇化建设的进程,兼顾中小学布局调整需求。
  加固和重建校舍应经过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机构鉴定,并具有《中小学校舍安全鉴定报告》。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中央财政补助,省级统筹,市、县(区)负责,多渠道筹集的机制,采取由中央、省、市、县(区)各级共同负担。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校舍安全工程。
  民办、外资、企(事)业办中小学的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当地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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