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仲裁收费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0〕485号)
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仲裁收费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19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各级仲裁委员会收取的仲裁收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下同)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并依法纳税。
二、仲裁收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各地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我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