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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旅游航空市场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旅游航空市场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0〕565号)


各市财政局:
  现将《安徽省重点旅游航空市场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一日

安徽省重点旅游航空市场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点旅游航空市场培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促进我省旅游航空市场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扶持力度培育重点旅游航空市场的通知》(皖政办〔2009〕3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旅游航空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秘〔2010〕56号)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
  重点旅游航空市场培育专项资金是省财政从省旅游发展资金中切块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诚信申请、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
  (一)执飞省重点支持培育的旅游航线航班的航空公司;
  (二)组织旅游包机的国内旅行社;
  (三)省航空领导小组批准补助的其他方面。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和标准
  (一)省、市财政按照1:1的比例对新增的省重点支持培育旅游航线航班进行补助,补助航线航班数按2010年1月1日以后实际执飞数,补助标准按省旅游局、省机场集团公司和各市政府与航空公司签订的正式协议规定的金额,超出《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旅游航空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秘〔2010〕56号)中补助标准上限的,省财政不予补贴。《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扶持力度培育重点旅游航空市场的通知》(皖政办〔2009〕31号)中已执行的航线航班,未满一年的,仍按原补贴标准予以补贴;满一年的,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旅游航空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秘〔2010〕56号)的规定逐年递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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