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农村〔2010〕583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
现将《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和公共财政职能的不断加强,国家财政用于乡镇的资金大幅度增加。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工作,关系到党的民生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统筹城乡发展,意义十分重大。为充分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和监管优势,根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预〔2010〕3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范围和工作目标
1、监管原则。乡镇财政要按照“大财政、全过程”的原则进行监管,即将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监管范围,在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实施监管。
2、监管范围。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及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以及部分乡镇组织的集体经济收入等,包括乡镇财政本级安排资金,上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下达的资金。
3、监管工作目标。通过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的分类监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防止数据不实、虚假立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运行质量,推进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各级政府和部门依法行政、按章办事、廉洁从政,积极推行政务公开,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二、加强乡镇财政预算资金监管
4、实行综合预算管理。进一步完善县乡财政体制,要将税收收入、非税收入、上年结余资金等所有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综合预算管理。全面清理预算外收入,严格基金收入管理。加强收入征管工作,对乡镇负责征收的财政收入,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私设“小金库”。
5、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要逐步完善乡镇基本支出定员定额管理,强化预算执行和追加。要进一步深化“乡财县管”改革,完善有关制度措施,严格乡镇财政支出和会计核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