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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有下列权益:

  (一)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以短期聘用、项目聘用等方式,接受事业单位聘用。

  (二)以技术入股或者投资等方式创办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创新创业项目资助。

  (三)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

  (四)到居住地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子女在本市就读,与本地户籍人员享有同等待遇。

  (五)凡与本市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在本市创业的,参加本市职工养老、医疗和工伤等三项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自有住房,离开本市时,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转移或提取手续。

  (六)在本市实施其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的,可以申报苏州市技术发明奖或苏州市专利奖。

  (七)按照规定办理与居住证期限相同的多次出入境签证。

  (八)外籍人员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一套自用商品住房。

  (九)凭《居住证》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十)符合国家、省和我市的法律、法规对引进人才的其他有关待遇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申领《居住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在本市的住所证明;

  (三)学历和学位证明、专业技术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四)已婚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五)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六)单位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七)在本市创业的,还应提交投资等相关证明;

  (八)已入境的境外申领人,还应提供合法的入境证明;

  (九)其它能反映个人业绩和能力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办理《苏州市海外人才居住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居住证》有效期限一般为2年。有效期满,需要续办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逾期未续办新证的,原《居住证》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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