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区定销商品房小区长效管理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区定销商品房小区长效管理意见的通知
(苏府〔2010〕75号)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土地储备中心、市财政局联合制订的《苏州市区定销商品房小区长效管理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九日

  苏州市区定销商品房小区长效管理意见

  为维护定销商品房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改善定销商品房小区居民生活质量,提高市区定销商品房小区管理水平,根据省、市有关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结合定销商品房小区实际,制定市区定销商品房小区长效管理意见如下:

  一、市区定销商品房小区由所在区负责长效管理

  (一)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本区实际,结合小区业主意愿自主确定长效管理方式。

  (二)各区政府(管委会)要鼓励区、街道所属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参与市区定销商品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对于管理不善的市区定销商品房小区,原物业服务企业应无条件退出,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另行选择的物业服务企业接管。市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物业管理移交的相关工作。

  (三)市财政向市区定销商品房小区所在区政府(管委会)一次性拨付小区管理费用。标准是每个小区5~10万元,其中1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下的5万元,1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上的10万元。

  (四)在建的市区定销商品房小区由原开发公司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改为由所辖区政府(管委会)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市土地储备中心及时做好协调沟通工作。

  (五)市区定销商品房小区长效管理工作由所在区住建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六)定销商品房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与所在区住建部门签订责任状,明确定销商品房小区物业服务内容、等级、期限、收费、物业配套用房的使用等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期限内不得主动退出,不得降低服务水平。

  (七)定销商品房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小区物业管理方式由业主委员会自主决定。

  二、全面提高市区定销商品房小区配套水平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