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查员调查完毕,应将填写的内容,向本户申报人当面宣读,核对无误后,由申报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三)普查登记时,各户申报人应当依法履行如实申报普查内容的义务,根据普查员的询问准确回答,不得谎报、瞒报、拒报。
(四)普查登记结束后,普查指导员应当组织普查员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全面复查,发现差错,应重新入户核对,经确认后予以更正。复查工作应于2010年11月15日前完成。
(五)复查工作完成后,各级人普办要按照上级人口普查事后质量抽查要求组织抽查,抽查未达标的要认真反复查对核实。质量抽查工作应于2010年11月25日前完成。
(六)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人口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
人口普查数据不得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政绩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十二、人口普查的数据汇总、发布和管理
(一)快速汇总。
对普查登记的主要数据,先进行快速汇总。各市、区人口普查办公室将汇总结果按时上报苏州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苏州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在完成对主要数据的评估分析工作后,发布快速汇总结果公报。各市、区的主要数据应于苏州市人口普查公报发布之后发布。
(二)普查表的编码。
人口普查表经复查后,由编码员在编码指导员的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由各市、区人口普查办公室组织集中进行编码。
编码后的普查表经复核、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录入。
(三)数据处理。
人口普查数据由各市、区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数据处理是采用光电录入的方式,数据录入、编辑、审核、汇总程序由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下发。各市、区人口普查办公室及时完成人口普查数据的录入汇总工作,并上报苏州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人口普查数据资料由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管理。人口普查汇总资料不得用于对基层政府的政绩考核,不得以人口普查数据追究以往瞒报、漏报的责任。
(四)普查资料的开发利用。
各市、区人口普查办公室应对汇总数据进行全面的评估分析研究,编制人口普查数据评估分析报告书,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时上报苏州市人口普查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