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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2.普查员可以从村(居)委员会工作人员中选任,或社区内单位选任,或从社会招聘,包括通过社会动员,招募志愿者;招聘各级各类师生;招聘联防队、辅警和城市协管等相关人员;招聘退休人员;招聘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小区住宅楼管理员;本普查区内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以及失业人员等。

  3.借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的工作岗位。招聘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劳动报酬,在人口普查经费中予以安排,由聘用单位支付。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工作应于2010年8月底前完成。

  (二)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培训。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工作由各市(区)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进行。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由市(区)人口普查办公室颁发全国统一的证件。培训工作应于2010年9月28日前完成。

  普查员入户登记以及普查指导员指导、检查工作时,必须佩带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充普查机构、普查人员进行社会调查或进行欺诈活动。

  九、人口普查的区域划分

  普查区域的划分坚持地域原则。原则上以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为基础划分普查区。每个普查区按照普查人数250人左右的工作量,划分成若干个普查小区。各普查小区在地域上不能交叉、重叠和遗漏,所有普查小区连接起来是完整的普查区,所有的普查区连接起来,是完整市(区)区域。

  普查小区划分工作应于2010年8月20日前完成。

  十、人口普查的调查摸底

  人口普查登记以前,普查员要做好摸底工作,明确普查小区的地域范围,绘制普查小区图,摸清人口和居住情况,编制普查小区的户主姓名底册。在摸底工作完成后,普查员要对摸底结果进行汇总,并逐级上报。

  摸底工作应于2010年10月底前完成。

  十一、人口普查的登记和复查

  (一)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从2010年11月1日开始到11月10日前结束。

  (二)人口普查登记,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普查员应当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项目逐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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