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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警部队各类单位中服务的职工、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家属、保姆等,在武警部队营院内居住的,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当地人口普查机构负责业务指导;不在武警部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当地人口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六)依法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的人员,由当地公安机关和监狱、劳教机关进行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的人口普查机构,当地人口普查机构负责业务指导。

  (七)各大中专院校、职业类学校集中居住在校的学生及员工,由各院校负责普查登记。各大中专院校、职业类学校要建立人口普查小组或明确专人,在当地人口普查机构统一部署下,负责组织对本院校集中居住人员的普查登记。

  (八)各企业集中居住在本企业内的员工,由各企业负责组织普查登记。各企业要建立人口普查小组或明确专人,在当地人口普查机构的统一部署下,负责组织对本企业集中居住人员的普查登记。

  四、人口普查的经费保障

  根据国务院规定,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根据《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9〕130号)的要求,全市各地所需普查经费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地要加强对普查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率,落实好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劳动报酬以及办公用房等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人口普查的质量控制

  人口普查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各级人口普查机构领导,对人口普查数据质量负总责,确保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切实落实普查工作责任制,层层建立数据质量控制制度,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对普查培训、摸底、登记、复查、汇总、抽查验收等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

  六、人口普查的宣传动员

  各级宣传部门和人口普查机构要制定宣传工作实施细则,组织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工作。

  (一)各级宣传部门要组织协调新闻媒体以及工、青、妇等群众组织,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以及户外广告牌、宣传画、宣传栏、手机短信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人口普查的目的、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人口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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