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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2.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

  (五)人口普查登记的主要内容是: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户口登记状况、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等情况。

  (六)人口普查表分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长表》。普查表长表抽取10%的户填报;普查表短表由其余的户填报。

  在境内居住的港澳台和外籍人员,在现住地进行登记,填写供港澳台和外籍人员使用的普查表短表。

  (七)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同时填报《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死亡人口调查表》。

  (八)人口普查表由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印发。

  三、人口普查的组织领导

  (一)苏州市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市政府成立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人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人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苏州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

  (二)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根据苏州市政府办公室下发的《苏州市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工作方式的通知》(苏府办〔2010〕54号)要求,明确专人负责人口普查工作,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各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各镇、街道、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也相应成立普查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

  (四)驻苏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及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苏州军队领导机关统一进行普查、汇总。

  军队各类单位中服务的职工、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家属、保姆等,在军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军队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当地人口普查机构负责业务指导;不在军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当地人口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五)驻苏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登记,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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