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府〔2010〕9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苏州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实施方案
为高质量完成我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按照《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9〕130号)和《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苏府〔2009〕174号)要求,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遵循“方案统一、标准统一、时间统一”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苏州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实施方案。
一、人口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我市人口状况已发生显著变化。组织开展第六次人口普查,研究十年来我市人口在数量、素质、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提供科学准确的人口统计信息,对科学制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群众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对象和内容
(一)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0年11月1日零时。
(二)人口普查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三)人口普查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登记相应信息。
(四)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1.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