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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非居民企业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非居民企业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10〕16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国税局等部门制定的《苏州市非居民企业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苏州市非居民企业税收征管保障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各地各部门积极参与综合治税,推动我市非居民企业税收发展,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非居民企业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苏州开放型经济的迅速发展,从事各类经济活动的非居民企业越来越多,非居民企业税收也呈不断增长的态势,成为地方财力的重要来源。由于非居民企业税收具有流动性大、隐蔽性强、零星分散、难于征管的特点,税务部门受到信息来源渠道的限制,对这些零散、隐蔽的税源缺乏有效的源头控管手段,不同程度地造成了税收流失,影响了地方财政收入。

  加强非居民企业税收征管,一方面,由于纳税人是外国企业,而且实行源泉扣缴,因此不会增加税收负担;另一方面,通过政府各部门的分工协作、信息共享,便于税务部门及时掌握涉税信息,加强源头控管,进一步挖掘征管潜力,确保国家税款不流失,使其成为一个新的税源增长点。因此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明确本部门、本单位在非居民税收征管保障工作中的责任,增强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切实加强对非居民企业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非居民企业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领导,完善非居民税收综合管理体系,拟成立非居民企业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协调非居民企业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担任组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配备相应工作人员,负责非居民企业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联系协调,组织开展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非居民企业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信息沟通、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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