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组织专家和业内相关人员组成专家组,对考察合格的申报机构的软件和信息服务公共平台项目进行审核和认定,确定市级软件和信息服务公共平台名单,向社会公示。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给市级软件和信息服务公共平台认定证书。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重庆市软件和信息服务公共平台申报表(附件1);
(二)机构登记、注册执照复印件;当年财务报表和当年软件和技术设备投入财务支出凭证;重庆市软件和信息服务公共平台软件及技术设备投资明细表(附件2);
(三)机构人员名单及为企业、个人提供服务的主要人员的职称、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经国家、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审定、确认的机构从业资格、等级等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五)由国家、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授予荣誉称号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能证明本机构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和证明本机构在国内、市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的材料。
第四章 扶持与激励
第八条 积极支持平台运营单位认定为软件企业。鼓励引导传统行业企业将平台运营和服务业务剥离成立新企业,对剥离出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为软件企业。根据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的规定,经认定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平台申报重庆市软件及信息服务外包等专项资金支持时,在规定范围内优先安排。平台运营单位申请有关部委的专项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或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贷款贴息项目等)时,予以重点推介,并向有关投资机构推荐,以争取投资。
第十条 定期发布重庆市软件和信息服务公共平台以及相关服务目录,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及各行业应用单位择优推荐此平台及相关服务。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管理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