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于软件和信息技术应用,对于统筹城乡、五个重庆建设等具有重大意义,具有广泛公认的示范推广价值,为城乡居民提供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服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或实体。
第三条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公共平台的认定和管理等相关工作。各区县 (自治县) 及相关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当地(园内)公共平台的管理及初审上报等工作。
第四条 市级软件和信息服务公共平台的认定和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公平公正、择优扶持”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或实体,可申报重庆市软件和信息服务公共平台。
(一)服务对象明确,服务内容清晰,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热心为企业、个人提供良好服务,社会效益良好。
(二)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质量优良,在重庆市范围内本专业服务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受到公认评价,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三)拥有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服务场地和设施。
(四)拥有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执业资格和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占职工总数90%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职工人数的60%。
(五)按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实行企业化运作,投资、运维模式合理,财务独立核算,效益自负盈亏,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认定程序及申报材料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可向各区县 (自治县) 及相关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各区县 (自治县) 及相关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受理申报时,应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提出推荐意见,并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初审不合格的,应向申报单位作出说明,告知申报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报材料退回申报单位。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市级软件和信息服务公共平台的申报、推荐材料进行复核审查,组织考察组对申报单位实际情况与申报材料是否一致进行现场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