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软件和信息服务公共平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渝经信软件〔2010〕32号)
各区县(自治县)经信委(经贸委),各软件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软件及信息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暂行规定》(渝府发〔2007〕70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8〕11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和规范我市软件和信息服务公共平台的建设和运维,充分发挥软件和信息服务公共平台对我市信息产业发展和信息技术应用的促进和推动作用,我委制定了《重庆市软件和信息服务公共平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并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渝文审〔2010〕15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即可开始受理认定申请。
联 系 人:李雅君、王成相
联系电话:63895331、63895348
二O一O年六月一日
重庆市软件和信息服务公共平台
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发展,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我市软件及信息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暂行规定》(渝府发〔2007〕70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8〕11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和规范我市软件和信息服务公共平台的建设和运维,充分发挥软件和信息服务公共平台对我市信息产业发展和信息技术应用的促进和推动作用,特制定本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软件和信息服务公共平台,主要是指:
(1)引进先进的构件库、开发工具库、培训教育体系等相关成熟资源,为我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所需要的开发工具及咨询管理服务,构建起软件园的技术服务、培训等基础服务支撑体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或实体;
(2)基于软件和信息技术应用,专门为我市信息产业以及传统产业发展提供技术信息咨询、产品研发(如产品设计、开发、试验和检测)、生产经营管理、市场推广、人力资源招聘和培训等各种服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或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