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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林业厅、省监察厅印发《安徽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未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单位领导责任制的要求,划定责任区、明确责任人、签订责任状的;

  (二)未按要求组建森林防火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的;

  (三)未按要求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发展规划、森林防火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的;

  (四)未按要求制定本地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五)未按要求建立健全护林员队伍和森林火灾扑救队伍的;

  (六)未按要求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扑火机具设备的;

  (七)未按要求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的;

  (八)未执行防火期24小时值(带)班制度的;

  (九)未在重点区域设立防火检查站和了望监测台的。

  第七条 对发生森林火灾单位或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有关领导实行责令辞职、免职。

  (一)挤占、挪用森林防火专项经费的;

  (二)接到《森林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整改的;

  (三)未按要求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发布命令,对野外火源管理不严,致使森林火灾发生的;

  (四)发生森林火灾时,未及时组织扑救致使森林火灾蔓延的;

  (五)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尚未达到安全程度,擅自撤离扑火、监守人员或擅自脱离指挥岗位造成死灰复燃的;

  (六)因预防、扑救不力,致使森林火灾蔓延到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境内的;

  (七)森林火灾受害率连续两年超上级下达控制指标的;

  (八)扑救森林火灾时,由于指挥不当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的;

  第八条 对发生森林火灾单位或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通报批评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一)接到森林火情报告或通知后,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间内不到位的;

  (二)发生森林火灾后,向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不及时或有意瞒报、虚报灾情的;

  (三)扑救森林火灾时,不服从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的。

  (四)在森林防火期内,值(带)班人员擅离岗位,贻误防火工作的;

  (五)对森林火警电话不及时接听、不及时报告,延误扑救时机的。

第三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九条 林业主管部门发现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第六、七、八条规定情形的,会同监察机关提出实行责任追究的建议,由政府或责任主管单位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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