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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林业厅、省监察厅印发《安徽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林业厅、省监察厅印发《安徽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林业局、监察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林业厅、省监察厅联合制定出台了《安徽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安徽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森林防火工作责任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森林防火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依纪、有责必究及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责任追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责任追究信息登记、审核、受理、上报和督办工作。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第二章 责任追究种类与范围

  第五条 责任追究种类分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

  第六条 对发生森林火灾单位或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有关领导实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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