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林防〔2010〕77号)
各市林业局、监察局:
为规范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责任机制,进一步落实松材线虫病防治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实际,省林业厅、省监察厅制定了《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责任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植物检疫条例》、《
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松材线虫病防治责任追究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依纪、有责必究及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责任追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第二章 责任追究种类与范围
第五条 责任追究种类分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