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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市政办发〔2010〕1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08〕49号)和《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决议》(市人发〔2009〕28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促进农村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一)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一定进展。多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作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纳入全市环境保护总体部署,统筹安排,全面推进;各区县、市级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生活污水、垃圾、畜禽养殖及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加快实施生态农业、有机食品生产和生态修复工程,积极推进农村改水改厕、退耕还林和沼气建设,大力开展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创建活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城市和农村环境保护全面推进、工业和农业污染防治齐抓并重的新局面正在形成。
  (二)农村环境问题仍然十分突出。我市农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生活污水、垃圾和畜禽养殖粪便得不到有效处理,饮用水水源还存在污染隐患;工业和城市污染有向农村转移的趋势;农村点源污染和面源污染问题依然严重;旅游开发和农村医疗卫生产生的废水和垃圾未经处理排放;农村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和标准体系不健全,环境监管能力薄弱等。
  (三)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意义重大。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改善和保障民生的重大任务;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然选择。各区县、市级相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统筹城乡环境保护,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摆到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认真实施,切实解决农村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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