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 长:董 军 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王德安 市政府副秘书长
郝福京 市法制办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办。办公室主任由市法制办副主任白正谊同志担任。
四、清理分工
(一)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对各自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涉及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处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对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对本系统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并进行清理。
(二)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或者组织实施的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对照依据,逐件清理。在2010年7月15日前将清理结果和意见送市法制办。
(三)对需要修改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部门应当提出拟修改的条文草案并附修改的依据、理由和说明,在2010年7月31日前送市法制办审查。
(四)市法制办在8月底前完成审核工作,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五)清理工作完成后,将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规章目录通过政府公报、法制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五、清理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清理审查阶段(2010年7月1日-2010年7月15日)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对各自执行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查找出来的问题,提出具体修改、废止及失效的书面意见,报送市法制办。
(二)形成清理意见阶段(2010年7月16日-2010年8月20日)由市法制办集中人员,对各单位提出的清理意见汇总并进行研究梳理,对存在的问题和修改情况与相关单位进行会商,形成书面处理意见。
(三)清理汇总阶段(2010年8月20日-2010年8月30日)市法制办根据前一阶段研究成果,对处理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分析;经论证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草拟废止决定草案、修改决定草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公布清理结果阶段
市政府审议通过后,由市法制办会同相关部门按市政府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清理结果,报市政府公布。同时将清理情况报省政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周密部署。清理工作所涉及单位要深刻认识此次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认识统一到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上来,克服清理工作中存在的部门利益倾向。清理工作要与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相结合,科学安排,周密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