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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极端天气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6.2 评估
  极端天气灾害应急程序终止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及时组织调查、统计灾害造成的损失和伤亡情况,对应对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建议。
  6.3 征用补偿
  应急程序终止后,要及时归还因处置需要临时征用的物资、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
  6.4 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7 保障措施


  市属各区县政府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加快应急信息系统建设,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实现资源统一调度与共享。加快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加强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和保障体系,加强专业应急队伍建设,组织预备役部队、民兵、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组建群众性的应急救援队伍。

8 宣传、培训和演习

  8.1 宣传和培训
  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市民的防范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
  对市属区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从事应急管理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之熟悉和掌握本应急预案的工作流程。
  8.2 应急演练
  开展应对极端天气灾害的应急演练,每三年举行一次。应急演练的形式为模拟演练、功能演练和综合演练。演练由市应急办组织实施或由指挥部成员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9 责任与奖惩

  9.1 极端天气灾害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9.2 对在极端天气灾害应对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予以通报表彰。
  9.3 对在应对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重大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触犯法律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10 附则

  10.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应急办负责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编。
  10.2 预案制订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应急办负责制订和解释。
  10.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附件1:极端天气灾害分类分级标准
  附件2: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附件3:分灾种响应行动指南
  附图1:西安市极端天气灾害应急指挥体系框架图(略)
  附图2:预警预防行动工作流程表(略)
  附表1:气象灾害预警防御指南(略)
  附表2:专家成员通讯表(略)
  附表3:紧急会商通讯表(略)

  附件1:
  极端天气灾害分类分级标准

  (1)特别重大(I级):
  洪水、干旱: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重大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4)暴雨引发大面积城乡渍涝、特大型地质灾害,对交通、铁路、通讯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重大影响;
  5)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或造成死亡30人以上;
  6)需要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万人以上;
  7)因灾倒塌房屋10000间以上;
  8)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公路主干线中断,48小时无法通行;
  9)多个区、县发生特大干旱;造成3个以上区、县农田、人畜特别严重缺水,受旱面积比例已经达80%以上,人畜饮水困难率已经达到60%以上,干旱仍将持续;
  10)对3个以上区、县城市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城市缺水率已经达30%以上,干旱仍将持续。
  暴雨、暴雪、大风、沙尘暴:
  1)影响城市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
  2)一个或多个区、县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其他市、区和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市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寒潮:
  1)三分之二以上区、县已经发生对经济林果、有关农作物、畜牧、水产养殖造成严重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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