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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极端天气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5.1.1 启动条件
  极端天气对西安市一个或多个辖区造成危害及重大影响时,即进入应急启动阶段。
  5.1.2 启动与终止权限
  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决定启动或终止应急行动。
  5.1.3 应急行动启动后,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进入指挥位置,市应急办转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向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传达指挥部的指令。
  5.2 基本应急响应
  基本应急响应的行动包括:
  (1)气象部门启动应急程序,严密监测气象情况,适度加大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信息的密度,提出相关建议。
  (2)根据指挥部的指令,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相应应急预案开始行动。
  (3)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情和处置进展情况,对下一步行动提出建议,提出需指挥部统一协调的事项。
  (4)相关区县政府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情及应对处置情况,确认是否需要市政府采取支援行动。
  (5)应急指挥部协调调度,统一指挥应急行动,对于职责分工不明确的事项,行使临时指定权。
  (6)宣传部门面向社会发出警告和提示,开展宣传活动。
  (7)民政部门和相关区县开始统计、上报灾情。
  (8)指挥部办公室汇总有关情况,向市委、市政府、省政府报告。
  (9)指挥部办公室向驻军、武警部门通报情况,确认是否需要支援。
  (10)指挥部办公室通报相关单位,要求相关单位对可能出现的次生、衍生事件提出工作建议。
  5.3 扩大应急响应
  采取基本应急响应后,极端天气灾害仍在加剧,事态发展难以控制,超出西安市处置能力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扩大应急响应,向省政府请求支援,向驻军、武警部队请求支援。
  5.4 分灾种、分部门响应
  根据不同灾种,应急程序启动后,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启动相应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能和相应应急预案分别展开行动。(分灾种响应行动指南见附件3)
  5.5 应急值守
  在接到黄色及黄色以上预警信号后,成员单位应急部门进入戒备状态,落实领导到岗,确保通信畅通。市应急办对各单位应急戒备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5.6 信息报告
  信息报告是应对处置极端天气灾害的关键环节,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西安市政府关于信息报告的规定,较大(Ⅲ级)以上极端天气灾害信息应按规定及时上报。
  5.6.1 信息报告内容要简明、准确,应包括以下要素:时间、地点、信息来源、起因、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5.6.2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极端天气灾害发生后,各区县人民政府、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及时将情况通报相关单位。事件信息以书面报告为主。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随后再书面报告。
  5.6.3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极端天气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应授权一名专人与指挥部办公室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及相关信息。
  5.7 灾情统计
  灾情统计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
  5.8 指挥与协调
  应急程序启动后,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协同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协调。
  5.9 现场指挥部
  应急程序启动后,可根据情况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负责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指定。
  5.10 应急工作小组
  根据应对极端天气灾害工作的需要,应急指挥部可视情况成立若干应急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综合协调、交通疏导、卫生医疗、物资资金保障、新闻宣传与电力和通讯保障等项具体工作。
  5.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各级政府应当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全体市民参加扫雪除冰,组织志愿者队伍和公众参与极端天气灾害应对处置工作。
  5.12 应急终止
  当极端天气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城市生产生活运转恢复正常后,应适时宣布应急程序终止。

6 恢复重建

  6.1 善后处置
  极端天气灾害应急程序终止后,区县人民政府及市政府相关部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做好灾害救助和灾民安置、现场清理等工作,恢复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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