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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极端天气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属区县要建立应对极端天气灾害应急指挥机制,对极端天气灾害对本辖区所造成影响实施监测,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制订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对超出区县处置能力的灾害,要及时请求市政府或市政府相关单位予以支援。
  2.2.5 铁路、民航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本预案对接。
  2.2.6 专家咨询组
  负责提供技术咨询,提出处置方案和相关建议(专家咨询组通讯表见附表1)。

3 监测预警

  3.1 预警启动
  预警启动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
  (1)气象部门启动应急程序,加强预测预报,迅速将预报警报发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2)市应急办视情况转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工作程序。
  (3)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接到预报警报后,对所分管领域、行业可能造成的危害做出预测与评估。提出相关建议,在收到预报后3小时内上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常要求书面报告,紧急情况下可电话报告(预警预防行动工作流程表见附图2)。
  (4)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召集重要部门进行会商,商讨应采取的行动。(紧急会商通讯表见附表2)
  (5)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知各自下属单位,加强值守和信息收集上报工作。
  (6)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知下属单位进入戒备状态,提出注意事项和具体工作要求。
  (7)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单位的预测报告及会商结果,向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提出启动应急程序建议,确认参与行动的单位,明确具体行动。
  (8)宣传部门面向社会发布警报及提示。
  (9)电力、电信、市政部门采取防范措施,保证城市正常运转。
  (10)指挥部办公室与驻军和武警取得联系,通报情况。视情况通知相关单位,防止出现次生、衍生事件。
  3.2 预警信号发布制度
  3.2.1 极端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按照“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由气象部门统一发布。
  3.2.2 极端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气象部门应立即通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3.2.3 极端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应急网站等一切可能的途径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当极端天气可能造成比较严重的危害时,应按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加大播放密度,并增加防御指南等提示性信息。
  3.3 预警信号等级
  按照极端天气严重程度及可能造成的灾害程度,预警信号分为四级,即I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Ⅳ级(蓝色),(分级标准见附件2)。

4 预警行动


  预警行动分为应急准备和预警启动两个阶段。
  4.1 应急准备
  当进入极端天气灾害多发季节或在接到极端天气灾害中长期预报后,即进入应急准备阶段。
  应急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
  (1)市应急办与指挥部成员单位保持密切联系,通知各单位关注极端天气信息以及极端天气可能造成的影响。
  (2)指挥部成员单位对已有预案、工作程序进行检查。
  (3)指挥部成员单位检查相关设备、器材及所需应急资源。
  (4)指挥部成员单位向市应急办上报检查情况,市应急办对准备情况进行检查。
  (5)市应急办与宣传部门取得联系,要求做好宣传准备。
  (6)市应急办根据情况召集相关会议,分析极端天气发展趋势,研究应对策略。
  4.2 预警启动
  4.2.1 四级响应(蓝色)。当达到Ⅳ级极端天气灾害预警级别时,由发生灾害的区县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将情况上报市应急办及相关部门。
  4.2.2 三级响应(黄色)。当达到Ⅲ级极端天气灾害预警级别时,市应急办迅速转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召集相关部门进行会商,将研判结果报总指挥,根据情况决定相关部门和区县组织响应,分级分部门进行应急处置。
  4.2.3 二级响应(橙色)。当达到Ⅱ级极端天气灾害预警级别时,市应急办立即转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极端天气灾害应急指挥部展开工作,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市应急指挥部迅速向省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情况,提出扩大响应的意见和建议。
  4.2.4 一级响应(红色)。当达到Ⅰ级极端天气灾害预警级别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扩大响应,由市政府办公厅履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市政府领导进入极端天气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应对处置工作。极端天气灾害应急指挥部组建应对工作协调工作小组,分赴灾区协调当地政府组织应对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上级要求和时限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提出请求和建议。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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