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极端天气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0〕1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极端天气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七日
西安市极端天气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1.5 分类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部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3 监测预警
3.1 预警启动
3.2 预警信号发布制度
3.3 预警信号等级
4 预警行动
4.1 应急准备
4.2 预警启动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启动
5.2 基本应急响应
5.3 扩大应急响应
5.4 分灾种、分部门响应
5.5 应急值守
5.6 信息报告
5.7 灾情统计
5.8 指挥与协调
5.9 现场指挥部
5.10 应急工作小组
5.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12 应急终止
6 恢复重建
6.1 善后处置
6.2 评估
6.3 征用补偿
6.4 灾害保险
7 保障措施
8 宣传、培训和演习
8.1 宣传和培训
8.2 应急演练
9 责任与奖惩
10 附则
10.1 预案管理与更新
10.2 预案制订与解释部门
10.3 预案实施时间
11 附件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极端天气灾害,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极端天气灾害造成影响,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城市正常运转,提高政府综合应急能力,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适度反应,快速响应的原则;坚持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协调联动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陕西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陕西省防抗干旱灾害应急预案》、《西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西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极端天气灾害以及因极端天气灾害造成次生、衍生灾害。
本预案所称极端天气是指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
本预案与相关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对接。由极端天气产生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其它灾害的处置适应于相关应急预案的处置。
1.5 分类分级
参照《陕西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按照所造成的危害程度,极端天气灾害分为四个等级,即:特别重大(I级,用红色表示);重大,(Ⅱ级,用橙色表示);较大(Ⅲ级,用黄色表示);一般(Ⅳ级,用蓝色表示)。(分级标准参考附件1)。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部
在市应急委员会领导下成立西安市应对极端天气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全市极端天气灾害的应对工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市应急办)。
总指挥:常务副市长
副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市政公用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旅游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出版局、市卫生局、市市容园林局、市安监局、市粮食局、市食品药监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气象局、西安供电局、西安警备区、武警西安支队。(西安市极端天气灾害应急指挥体系框架图见附图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