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县(区)商务部门负责对所在地销售企业报送作为申领补贴款依据的专用凭证进行审核,对照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反映的交售记录逐一核查,专用凭证与系统一致的准予审核通过,如有差异不予通过,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处理结果报省、市商务部门。
县(区)环保部门负责对所在地拆解处理企业报送作为申领运费和拆解处理补贴款依据的专用凭证进行审核,对照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反映的交售记录逐一核查,专用凭证与系统一致的准予审核通过,如有差异不予通过,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处理结果报省、市环保部门。
第十三条 市级商务部门对县(区)商务部门凭证审核工作和辖区备案企业(网点)专用凭证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 专用凭证的使用
第十四条 回收企业领取专用凭证后需严格保管,慎重发放,因回收企业保管不善造成的专用凭证遗失、被盗、伪造等情况应及时上报省商务厅,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承担所有损失。
第十五条 专用凭证由回收企业在回购旧家电时向交售人(或团体)开具,交予交售人(或团体)销售联作为购买新家电享受补贴的凭证。
开具要求包括: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涂改;
(三)必填空格不能空白。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专用凭证确定为废证:
(一)专用凭证与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样式不符或凭证印刷有缺陷;
(二)专用凭证没有“黑龙江省商务厅”(注)印鉴;
(三)专用凭证缺页;
(四)专用凭证填写有涂改痕迹;
(五)消费者携带未填写的空白专用凭证或非备案回收网点工作人员填写的专用凭证;
第十七条 专用凭证在开具时因填写错误不能继续使用或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情况,需在该专用凭证明显位置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留,在规定10个工作日内交至凭证发放部门。
第十八条 中标回收企业下属回收网点在开具专用凭证的当天必须将销售联交予交售人,回收、拆解联整理、登记入册,并将相关信息当天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不影响交售人购置新家电享受补贴时销售企业录入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