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家电下乡办[2010]27号)
各市(地)商务局、县(市、区)商务局、物价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商务局(经贸局):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和商务部、
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及《黑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三日
黑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省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顺利实施,规范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以下简称专用凭证)的使用与管理,防范假冒、盗用专用凭证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违法行为,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及《黑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专用凭证是指国家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为规范补贴国家规定的家电产品、交售旧家电、购买新家电的行为,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授权省级商务、财政部门,按照系统生成的本地区凭证编号码段以及凭证统一样式印制的凭证。
前款所称家电产品限于电视机、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等5类家电产品。
第三条 专用凭证是家电以旧换新流程中重要的依据,是购买人交售旧家电、购买新家电时享受国家补贴政策,回收企业将回购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拆解处理企业时享受运费补贴,以及拆解企业完成拆解处理的旧家电享受拆解补贴的重要凭证。
第四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专用凭证的印制和发放工作,负责对专用凭证申请、领取、发放、操作实施审核与监控。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能范围内配合做好专用凭证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