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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
(财综〔2010〕645号)


各市、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37号)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教育收费项目管理,督促学校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主动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凡不属于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9年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0〕613号)中列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收取。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学校收费票据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财综〔2010〕37号文件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677号)有关规定,督促学校按规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并分别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税务发票,禁止乱开、串用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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