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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4、主动协作参与监管。乡镇财政要建立与各专业站所、村委会的日常信息联络制度,按照资金用途和管理要求确保专款专用。要及时掌握上级下达的资金信息,实地察看或抽查项目开工建设情况,检查了解资金使用情况,评估项目和资金运行效果,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六、加强村级财务监管

  15、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贯彻落实《中纪委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会〔2010〕4号),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和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农改办〔2009〕1804号)要求,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完善“村帐乡镇代理”制度。

  16、全面推进阳光村务工程。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阳光村务工程”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0〕13号)要求,积极参与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清理工作,加强包括财政性补助资金在内的各项村级资产、资源和资金的监管,全面推进“阳光村务工程”。

  七、加强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监管

  17、按照“一线实”要求认真核实补助信息。乡镇财政要建立健全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责任制,并按照“一线实”要求,联系和配合有关站所、单位,认真做好本乡镇范围内补助资金相关基础数据信息的收集、核实、公示、整理、分类、报告和建档等台账工作,及时公开各项补助、补贴政策,适时对有关信息进行补充和更新,确保基础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18、完善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机制。严格按照各项补贴政策要求和《安徽省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和发放操作规程》,规范程序,严肃纪律,保证补贴资金及时、安全、便捷地落实到户。

  八、建立和完善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保障机制

  19、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涉及部门多、资金量大、环节多,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监管工作,加强领导和督促,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大力支持乡镇财政实施资金监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指导,赋予乡镇财政履行监管工作的职责,在有关资金和项目管理的文件中要明确规定乡镇财政的监管责任。各级财政要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加强工作指导,为乡镇财政实施有效监管创造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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