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研究提出和组织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财政政策;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贯彻实施企业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监督产权交易及相关工作,依法管理和监督资产评估行业及相关工作。
(十二)研究提出支持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政策;负责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市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相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三)研究制定财政支农涉农政策并负责相关资金管理;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参与农业综合开发规划与项目管理;参与指导全市乡镇财政机构自身建设工作。
(十四)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拟订和执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基金)使用的财政监督;负责编制审核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五)执行国家关于内债、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国债、地方债发行计划;制定地方有关配套性政策法规;防范财政风险;承担国外贷款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政府投融资管理工作。
(十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有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参与国有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使用政策的研究和制度改革;参与住房保障政策研究,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
(十七)依法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管理和监督注册会计师行业及相关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八)依法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处理财政违纪违规行为。
(十九)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化建设和财政信息宣传工作。
(二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财政局设2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财务、安全、保密、信访、接待、后勤等工作。
(二)预算处
分析研究财政经济形势,拟订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发展规划的建议;编制年度市级预算草案和办理预算追加事宜;编制汇总年度全市预算;承担市直部门预算审核、批复 、调整工作;承担市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财政收支的政策措施与建议;承担市财政与省财政结算、市对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和结算工作,落实市对县(市)、区和开发区的各类财政政策;贯彻执行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政策法规,牵头承担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牵头负责综合治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