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财政、税收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拟订和执行全市财政、税收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改革完善市对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指导县(市)、区财政部门开展业务工作。
(三)研究制定综合治税工作方案和计划,组织涉税信息的搜集、整理、分析和比对,协调税务部门作涉税处理;参与规范税收秩序、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税源调查和重大税收政策调研;协调指导县(市)、区综合治税工作开展。
(四)负责财政、财务、会计、政府采购、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政府采购、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拟订地方性税收立法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审议上报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草案。
(五)承担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级和全市年度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市本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六)研究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和科学合理的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制,负责制定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实施方法,组织开展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七)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非税收入;负责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和管理工作;管理财政票据;拟订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参与全市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工作。
(八)组织实施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市分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并监督管理。
(九)负责各项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拟订有关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协助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有关部门、单位的财务运行和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审核有关部门的财务决算。
(十)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文化企业和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代表市政府履行市级国有文化企业出资人职责;按规定监管地方各类金融机构的财务、资产;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出国(境)经费及非贸易外汇;监督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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