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缴入国库的国有资产收入及相关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按照部门预算编报、审批程序执行。对年度预算执行中需要追加(减)预算的,按预算追加(减)程序办理。
事业单位申请使用缴入财政专户的国有资产收入时,应按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并按批准的用途使用。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按下列程序申请使用缴入财政专户的国有资产收入:
(一)单位根据上缴金额和支出用途填制《国有资产收入资金使用申请单》,报送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财政厅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核定可用额度和支出用途;
(三)省财政厅国库部门根据经审批核定的《国有资产收入资金使用申请单》办理拨付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资产收入形成、收缴、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收入与使用的监管,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国有资产收入与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单位国有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国有资产收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如实反映和缴纳国有资产收入,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入。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按国家现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政策进行出售、出租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