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行政单位(含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全部划解省国库,纳入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划解省财政专户,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审批使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和处置国有资产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在收入中抵扣,抵扣后的余额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三章 缴库管理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取得国有资产收入后30个工作日内,按以下方式进行上缴:
(一)对已纳入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填制《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缴款;
(二)对未纳入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由省财政厅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将其增加为执收单位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填制《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缴款。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上缴国有资产收入时,使用以下政府收入科目(以后年度的缴款可对照当年的政府收入科目确定):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使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103070602)”科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使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103070601)”科目;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使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103070603)”科目;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和对外投资所得收入,使用“其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103070699)”科目;
行政事业单位因处置土地取得的收益(包括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使用“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1030799)”科目;因处置房产产生的收入,不区分土地收益,全部使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科目。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原则上用于收入上缴单位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新增资产配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