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财资[2010]75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和《
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主要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处置收入,包括资产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二)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三)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省财政的国有资产收入。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以及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省财政厅负责收缴和监管。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入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再划解至省国库或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