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政策体系,继续推进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积极探索并完善工伤预防与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到2015年,基本实现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全覆盖,确保工伤人员按时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七)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
普及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学法、守法和依法维权的意识。加强对基层领导干部和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广大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积极推进作业场所健康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深入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周”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推广职业病防治先进经验和典型,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发挥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高度,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将职业病防治重要指标和主要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职业病防治计划,明确职业病防治目标,层层分解任务,落实具体措施,扎实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违法行为,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或因失职、渎职等原因导致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坚持齐抓共管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
职业病防治法》、《
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卫生部门负责拟订地方性职业卫生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病诊断和鉴定;负责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定期向安监等有关部门通报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情况。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拟订地方性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法规、规章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承担使用有毒物品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职业危害申报、重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定期向卫生等有关部门通报职业危害申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