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储备土地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强制收回土地使用权时,以县级以上政府出具的强制拆迁决定书和证书注销公告为依据。

  (三)因遗失、损毁等原因造成土地证书无法交回的以相应注销公告为依据。

  (四)其他特殊情况以原土地使用者和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确认的书面权属证明为依据。

  第八条 【变更登记要件】储备土地因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市场交易供应等原因发生变化的,由储备机构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时应提交登记要件为:

  (一)拟供应土地的规划条件及附图;

  (二)原土地证书;

  (三)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四)勘测定界成果或宗地测量成果(原件);

  (五)地籍调查表(原件);

  (六)土地储备机构法人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七)土地储备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八)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九)引起储备土地变更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抵押登记】储备土地依法进行抵押权登记。按照与登记机关一致的原则,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原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经审查符合要求,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十条 【抵押登记材料】政府储备土地申请抵押权登记时应提交下列要件:

  (一)抵押双方共同填写的《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抵押双方及其他相关利害人的法人证明、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抵押双方及其他相关利害人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土地权利证书(原件);

  (五)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注:用于明确用途及地价);

  (六)贷款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各一份(原件);

  (七)地价评估报告(原件);

  (八)勘测定界图或宗地图(原件二份);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登记程序】依据《土地登记办法》和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储备土地登记程序为申请、审核、批准、登记发证,前期的地籍调查工作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开展。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