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土地面积以勘测定界面积为准;
(六)记事栏填写:1.该土地为政府储备土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抵押。2.未经依法供地程序,不得办理出让手续;
(七)证书附图可使用宗地图或勘测定界图;
(八)其余未明确内容暂不填写。
第五条 【储备土地初始登记要件】土地储备机构按照本办法办理储备土地初始登记时,应向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要件:
(一)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二)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三)勘测定界成果或宗地测量成果(原件);
(四)地籍调查表(原件);
(五)土地储备机构法人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六)土地储备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七)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 【储备土地权属证明】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中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按不同储备土地方式主要分为:
(一)以收购方式储备的土地:1.原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注销证明文件;2.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3.收购土地时相关费用支付凭证。
(二)以收回方式储备的土地:1.市或区县政府同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2.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或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通知书;3.收回土地时相关费用支付凭证;4.原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注销证明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三)以征收方式储备的土地:1.国家、省级部门批准征收土地的相关批复文件;2.征地补偿时相关支付凭证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四)以置换方式储备的土地:1.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置换土地的意见;2.土地置换协议;3.置换土地相关费用支付凭证;4.原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注销证明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第七条 【特殊情况】如因特殊情况无法交回土地证书原件办理相关手续,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原土地使用者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则以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决定书或其他证明土地来源的批准文件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