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储备土地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储备土地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为规范储备土地的登记发证行为,促进储备土地的有效利用,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昆明市储备土地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昆明市储备土地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储备土地的登记发证行为,促进储备土地的有效利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征收、收购、收回、置换等方式依法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按照本办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三条 【管理部门】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县和三个开发(度假)区的储备土地由昆明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向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土地证书;其他县(市)区的储备土地由相应土地储备机构向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土地证书。

  第四条 【土地证书】通过征收、收购、收回、置换等方式依法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经土地储备机构申请,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后,向土地储备机构颁发土地证书。

  以储备土地为对象的土地证书不再另行印制,使用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按以下规定填写:

  (一)土地使用权人一栏,填写各级土地储备机构名称;

  (二)使用权类型一栏,填写政府储备;

  (三)地类(用途)一栏,填写储备用地或国有建设用地;

  (四)终止日期填写为五年;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