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农机管理安全教育培训费问题的复函
(财综函〔2010〕615号)
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保留农机监理“安全教育培训费”收费项目的请示》(皖农机计财〔2010〕91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按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
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规定,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驾驶技能的培训。
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400号文件规定:取消农机监理安全宣传教育收费。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印发的《关于公布2008年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9〕183号)规定,农业部门执收的从事农用作业拖拉机收费与国家设立的相关收费项目重复,因此不再列入收费目录,应执行国家相关项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中,没有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的安全教育方面的收费项目。因此,不宜保留农机监理安全教育培训费收费项目。
三、《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违反
道路交通安全法记分累积达到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业(农业机械)部门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拖拉机驾驶人,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培训时,可参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培训费收费项目的复函》(财综〔2007〕157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7〕101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