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探索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包括政府性债务总体规模风险预警机制和政府性债务主体风险预警机制。
建立政府性债务总体规模风险预警机制,主要通过运用负债率、债务率、偿债率等监测指标,监控政府性债务总体规模风险。
投融资公司的政府性债务规模一般不得超过其可变现资产及资源的规模。
第二十三条 建立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机制。市本级和县(市)区财政按年初直接债务余额的3%-8%,建立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以下简称“偿债准备金”);投融资公司应根据年初公司债务余额建立不低于3%的偿债准备金。
第二十四条 偿债准备金主要用于:
(一)经批准需由本级财政偿还的债务;
(二)偿还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债务项目完全丧失还款能力的债务;
(三)临时垫付尚未产生效益的到期项目的债务;
(四)其他经批准偿还或垫付的债务。
第二十五条 债务责任主体申请偿债准备金偿还或垫付政府性债务,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监督政府性债务计划的执行,加强对债务规模结构的监测,分析预测债务风险程度和变化趋势,掌握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性债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和监督。在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项目实施期内,市审计局应加强对债务人的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和偿债计划落实情况的审计监督,在项目终了时进行结算审计。政府性债务情况应当列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其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之一。
第二十八条 投融资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债务绩效考核机制,对债务责任主体的债务管理绩效进行全面考核评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