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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应当是事关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所急需,但暂时存在资金缺口的城市交通、市政工程、环境整治、生态建设、城乡水利、社会事业等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政府性债务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和经常性支出以及竞争性项目建设。

  第七条 直接债务必须控制在国家规定的举债规模之内,新增财力可用于新增债务偿还;投融资公司债务必须与公司资产及政府配置资源相适应。

  第八条 政府性债务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统一编制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

  第九条 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土地储备中心、市级投融资公司、市建设管理公司(中心)等单位参加,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债务收支规模,结合项目前期工作进展、争取上级资金补助、下年度财政预算草案以及土地储备及出让计划等,具体负责审核细化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草案。各县(市)区政府性债务年度计划应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没有稳定、可靠资金作还债保证的;

  (二)举借或提供担保的政府性债务用于国家明令禁止项目的;

  (三)超过财政承受能力容易引发债务风险的。

  第十一条 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必须依法按程序报批。批准后的市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由市财政局分别下达债务责任主体执行。债务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因政策性或其他客观因素确需调整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的,应按上述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二条 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国家金融信贷政策法规以及银行监管要求,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合规、有效。

  第十三条 禁止违规担保。除按有关规定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市政府及所属部门不得作为政府性债务的担保人,也不得为其他经济组织担保。

  第十四条 规范举借行为,直接债务由财政授权相关部门(单位)承贷;公司债务由投融资公司依法依规承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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