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政发〔2010〕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九日
昆明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昆明市政府性债务举债行为,依法管理政府性债务,有效防范财政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辖区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一是指由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借款、申请国债转贷资金以及由财政部门授权承贷,没有对应经营性收益、没有资源配置,由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资金偿还的直接债务(以下简称“直接债务”);二是指由投融资公司承贷,纳入政府性债务管理,有对应经营性收益或政府资源配置,由投融资公司统筹资金偿还的公司债务(以下简称“公司债务”)。
第四条 昆明市对政府性债务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的政府性债务统计管理;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本县(市)区的政府性债务统计管理;发改部门负责研究并对政府性债务项目的建设规模、筹资渠道、成本收益和偿债资金来源等作出评审论证,重大项目应通过社会听证、公示等形式;审计部门负责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国土及土地储备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储备和出让。
第二章 举 债
第五条 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贯彻国家政策法规,遵循债务监管规则,维护政府信用;
(二)控制规模、讲求效益、加强管理、防范风险;
(三)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
(四)债务规模与本市国民经济发展和政府财力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