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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建设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八)其他情形根据实际情况划分责任。

  第十条 在日常行政管理、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出现行政过错责任的,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经办人不依法履行职责、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经办人负直接责任;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未尽监督职责的,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执法检查人员在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应发现的问题未及时发现、应处理的问题未及时处理;或违法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不良后果的,执法检查人员负直接责任;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未尽监督职责的,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执法检查人员超越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措施的,执法检查人员负直接责任;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未尽监督职责的,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执法检查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质量、安全或其他管理事故的,执法检查人员负直接责任;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未尽监督职责的,负直接领导责任,主管领导负间接领导责任;

  (五)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由领导班子集体承担责任;

  (六)其他情形根据实际情况划分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行政执法过错,主动、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过错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已改正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虚假陈述或出具伪证,致使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

  (二)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措施,行政执法人员明确表示不同意见且有据可查的;

  (三)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未能作出明确规定,无法认定责任的;

  (四)其他不应追究责任的。

  第十三条 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方式有: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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