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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建设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建设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昆政办〔2010〕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建设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昆明市建设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本市建设行政执法人员恪尽职守,公正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昆明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本市建设行政过错责任的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建设行政过错责任,是指本市负有建设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职能的各级建设行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和其委托执法的部门(以下简称“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审批、日常行政管理等行政执法过程中,故意或过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造成不良后果或严重影响,被有关部门责任追究或因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被撤销、变更、纠正具体行政行为而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建设行政过错责任的追究由有管理职能的相关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实施。

  第五条 建设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建设行政过错责任的承担主体是行政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包括具体工作人员(经办人、执法检查人员);部门负责人(审核人);分管(主管)领导(批准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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