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将相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据事故事实、证据和法律、法规规定,科学分析,充分论证,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报告标题。报告标题应当包含事故发生单位名称或者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时间、事故类别等内容。
(二)报告正文。主要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类别及事故报告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4.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制度规定以及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
6.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
7.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8.事故教训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9.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字名单;
10.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附件。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技术报告、现场检查笔录、询问(陈述)笔录、事故现场简图及有关照片、视听资料、直接经济损失计算及统计表等证据材料。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向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提交,在提交前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交由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核。
第三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