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2010〕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昆明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火灾、煤矿、特种设备、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等方面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