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户外广告设施整治工作的通知
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各直属机构: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规范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推进户外广告设施整治工作,确保全面完成整治工作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对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县和三个开发(度假)区范围内的下列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整治:
(一)无行政许可手续的户外广告设施;
(二)行政许可已到期未办理延期手续且不符合《昆明市第一期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或者违反《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准则》的户外广告设施。
二、整治步骤和方法
(一)2010年6月10日前,完成下列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治工作:
1.无行政许可手续的户外广告设施;
2.不符合《昆明市第一期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或者违反《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准则》的楼顶广告牌、裙楼广告牌、立地式广告大牌(详见附件)。
(二)2010年7月10日前,完成下列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治:不符合《昆明市第一期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或者违反《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准则》的墙体广告牌、路灯灯杆广告牌、跨街式广告牌以及人行道自行车停放点、电信设备箱附属广告设施。
(三)2010年4月10日前,研究制定出公交站台、地名标志牌、公话亭附属广告设施的设置标准,并按设置标准进行梳理核对确定整治范围,2010年5月10日前完成整治工作。
整治工作采取自行拆除、协助拆除和强制拆除相结合的方法。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业主和经营者要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行拆除列入整治范围的户外广告设施;若自行拆除有困难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业主和经营者可以申请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协助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三、职责分工
(一)设置于建筑物和道路两侧的户外广告设施(公交站台附属广告设施除外)由主城四区、呈贡县人民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作为整治工作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作为责任领导,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作为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