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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三)负责查处入滇河道及滇池水体的违法排污行为。加强对河道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对入滇河道上漂浮物清理提出方案并予以落实。

  (四)负责滇池流域范围内集镇、村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负责对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管;推进城镇雨污分流工程,改造城镇污水收集系统,提高污水收集率。

  (六)负责对滇池湖滨带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七)协助环保部门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市公安局职责:

  (一)负责行政区域内的环保刑事执法,支持、配合其他行政部门的环保行政执法活动;预防、制止和侦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案(事)件。

  (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使用喇叭、警报器的行为依法实施管理。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四)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五)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未进行环检和排气污染检测超标的车辆,不予办理定期检验、转籍、过户手续和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在昆明市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实施第二阶段,组织制定黄标机动车的限行办法。

  (六)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负责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市审计局职责:

  (一)负责依法对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及主要负责人进行环保审计。

  (二)负责对违反国家环保、财政规定的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市监察局职责:

  (一)负责对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监督。

  (二)依法依规查处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会同环保部门对省、市政府部署的重大环保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

  市司法局职责:

  (一)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知识;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环境保护法律服务。

  (二)监督昆明市劳动教养管理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环境保护日常监管,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市卫生局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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