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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三)根据上级制定的环境保护目标,安排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及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生态环境修复和改善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步。要把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其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向市政府报告。

  (四)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重要人文遗迹、古树名木,要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五)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防止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六)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甚至威胁居民健康和财产安全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七)负责做好辖区内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禁止在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设置排污口,责令限期拆除已设置的排污口和违规建筑物;做好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污染防治、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和产业结构调整等水源保护工作。

  (八)关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污染企业。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市级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

  市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具体责任如下:

  市环保局职责:

  (一)对本市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组织本市环境预测、评价,制订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拟定本市环境质量标准执行等级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大气、水体、建筑施工和工业噪声、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放射性等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的实施。

  (四)负责监控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组织实施本市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工作。承担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

  (五)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建设环境信息网络、环境信息系统,收集、存储、加工、发布各类环境信息。组织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和环境年鉴,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六)负责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征收排污费并进行稽查。

  (七)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开发计划进行环评,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组织对我市有关规划环评进行审查,按照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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