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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环境保护行政责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效能政府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的决定》(云政发〔2010〕42号)等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昆明实际,现就在全市推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九届六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以建设品质春城为目标,全面落实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建立健全环境监管长效机制。

  二、工作任务

  环境保护“一岗双责”是指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级有关部门的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在其职责岗位上,实行抓好业务工作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双重责任制度。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级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一定要深刻认识加强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增强忧患意识,增强推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国家、对民族、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在履行本岗位职责的同时,履行所分管领域环境保护责任,切实做到“一岗双责”。

  三、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的环境保护责任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主体,要把环境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环境保护问题。具体责任如下:

  (一)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二)对本辖区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负责,不能引进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以及重污染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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