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超时办结或者中止办理不告知原因,擅自增加行政审批条件;
(三)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不向社会公布执法主体名称、执法依据、执法权限、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投诉渠道等事项,不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幅度,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受理、不立案,不依法说明不受理或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五)履行职责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承担政府年度重要工作的各级行政机关,要实施目标管理。通过落实目标进度、时间程序,强化落实情况的督查,确保工作目标全面实现。
(一)要确定科学合理、适度超前的重要工作推进方案,并制定精细明确、责任到位的实施计划,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督查、监察部门备案。
(二)要将所承担的重要工作目标实现情况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政府督查、监察部门共同审核后,向社会进行通报。
(三)市级行政机关每半年要对所承担的重要工作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重要工作目标实施情况进行汇总通报。
(四)每年末,市级行政机关要对所承担的重要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政府督查、监察部门,选择50%的市级行政机关进行督查,形成督查报告报市实施四项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并对年度重要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好行政机关重要工作目标管理,实施方案于2010年4月1日前报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六)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目标时限和质量要求,最大限度简化、优化工作程序,加强对重要工作目标的全过程倒逼管理。各级政府督查、监察部门要对重要工作目标进度实施动态监控,对未能按照进度要求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实施问责。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加强调查研究,推行“一线工作法”,做到“决策在一线制定、工作在一线落实、问题在一线解决、创新在一线体现”,努力改善各级行政机关的服务水平。
(一)决策在一线制定。各级行政机关要坚持民主、科学和依法的原则,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的重大决策、项目和敏感事项,要积极采纳群众意见,增强解决民生问题的针对性、科学性,拓宽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渠道。
(二)工作在一线落实。各级行政机关要围绕党委、政府的工作决策和部署,建立一线工作联系制度,推动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到一线指挥协调,现场解决问题,切实推动工作落实,促进社会和谐发展。